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民初1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神电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神电一厂生活区振兴东街朔州神韵商贸**门面(宝岛眼镜)。
经营者:童来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超,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朔城区神电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