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05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辉,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栋,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25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林艳艳 审判员 易胜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