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90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卓越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办刘家营子村。
经营者:孙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卓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