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7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大菌师商贸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水岸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王诗秋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大菌师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