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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2民初35398号
案件名称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常州市罗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5398号原告: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覃志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泉,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罗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中路**iv>法定代表人:梅俊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鋆,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然香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罗钻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果然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果然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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