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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815号
案件名称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815号原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环普科技产业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袁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特锐德公司)与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负担。

其余40900元,退还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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