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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890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世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289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世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巨华商业**楼**401div>法定代表人:武刚刚。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iv>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好唱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新世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新世界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停止侵犯珠海好唱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糯米网上推广销售涉案侵权服务;

3.内蒙古新世界公司赔偿珠海好唱公司经济损失149600元及合理开支400元(即公证费)。

事实和理由:珠海好唱公司在第41类卡拉OK等服务中享有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第8299448号“K”商标(上述三枚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珠海好唱公司的持续经营,涉案商标及品牌在卡拉ok服务中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

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卡拉ok门店的店招、玻璃门宣传贴、店内价目表、电梯间宣传广告、包间内设备、桌上摆件、宣传页、屏幕、菜单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在百度糯米网以“新世界纯K”的名义对外宣传及销售侵权团购服务,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权。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糯米网的经营者,为侵权服务进行推广,亦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百度公司辩称:百度公司为网络服务平台,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涉案侵权信息系内蒙古新世界公司自行发布,百度公司在接到珠海好唱公司的起诉后已经下线相关信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及其权利归属第11727503号“纯K”(见附件1)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荷公司),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

第11727497号“纯K”(见附件2)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苏荷公司,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

第8299448号“K”(见附件3)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苏荷公司,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珠海好唱公司。

上述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记载于(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33188、33189、33190、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中。

二、关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对纯K品牌的宣传投入,珠海好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城市商户服务协议》《节目合作协议》,载明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星空华文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就“纯K”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2.微博截图网页打印件,其中载明ChannelV在2014年、2015年的微博中提到感谢纯K-上海提供场地;

纵横大玩咖的微博中提到《华娱星歌汇》原创音乐大赛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在台北纯K(国贸店)举行。

3.“纯K携手金羽翼关怀自闭症儿童”活动报道,载明自闭症手绘作品明信片慈善活动善款将全部用于金羽翼残障儿童艺术康复服务中心的儿童公益事业。

4.荣誉证书,载明台北纯K荣获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

5.带有K、纯K商标的明星照片。

三、关于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2019)呼仲证民字第4036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12日,公证人员及珠海好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37号巨华商业2号楼4层401标有“新世界纯K”的场所,上述人员进入“新世界纯K”店内进行消费,支付58元,支付方式为美团支付。

公证员助理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二十五张并附有工作记录。

照片显示涉案店铺的店招、玻璃门宣传贴、店内价目表、电梯间宣传广告、包间内设备、桌上摆件、宣传页、屏幕、菜单上有“纯K”“新世界纯K”“K”“新世界纯KPARTY”标识(见附件4),美团支付显示订单详情为“新世界纯K”。

珠海好唱公司主张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在百度糯米网的店铺名称及团购项目中使用“新世界纯K”标识,为此,珠海好唱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百度糯米网的相关情况进行取证。

提交的取证光盘中包含屏幕录像文件及该录像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等。

录像显示,2019年7月12日,在百度网上输入百度糯米,进入百度糯米网,默认地区为呼和浩特,在搜索栏中输入“新世界”,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新世界纯K”,进入涉案店铺页面,显示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37号,电话为0471328****,商家团购板块显示有价格为368元的商品,点击进入上述团购项目,商品名称为“新世界纯K欢唱套餐”,显示4人已团购。

珠海好唱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门店的店招、玻璃门宣传贴、店内价目表、电梯间宣传广告、包间内设备、桌上摆件、宣传页、屏幕、菜单及团购项目中使用“纯K”“新世界纯K”“K”“新世界纯KPARTY”标识,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二项,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权。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糯米网的经营者,为侵权服务进行推广,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亦构成侵害商标权。

四、关于百度公司的抗辩意见百度公司主张其仅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糯米网中的涉案店铺及团购信息均为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发布,百度公司在收到起诉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店铺及其团购信息。

为证明上述事实,百度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314号公证书,证明百度糯米商户开通账户时均需要签订线上《百度糯米商户协议》,协议中载明“商户签署本协议经百度糯米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百度糯米商户营销平台提交、编辑和发布团购信息,接受用户下单和购买,并可对团购产品信息进行相应的设置和管理。

”“商户保证提交给百度糯米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向百度糯米提供虚假、错误、失效的资质文件”“商户保证提供团购使用的商标或其他标识合法或得到有效授权,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2.(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313号公证书,百度糯米网的糯米声明中有“百度糯米权利保护声明”,其中载明了权利保护的措施及步骤,据此证明百度公司设置多种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以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3.(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4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6日,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并重置手机,进入“AppStore”搜索“百度糯米”进行下载安装,进入“百度糯米”在搜索栏输入“呼和浩特”,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呼和浩特市”,点击搜索栏,在搜索栏中输入“新世界纯K”“纯K”“K”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均没有出现涉案团购项目,百度公司据此主张涉案店铺及相关团购项目均已删除。

4.百度糯米网后台信息网页打印件,其中载明单子ID为12619138的团购项目信息中,商家门头名为“新世界纯K”,上线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下线日期为2019年10月6日,单子短名称为“新世界纯K欢唱套餐”。

5.《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合同》签署页,授权代表签字处有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刚刚的签字,地址与内,地址与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的地址一致附有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的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登记备案及武刚刚身份证复印件。

百度公司据此主张涉案信息由用户内蒙古新世界公司上传,其对商户进行了初步审核,尽到了注意义务。

珠海好唱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百度公司已经删除涉案团购项目,但认为《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合同》签署主体为武刚刚,与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无关。

五、其他事实珠海好唱公司为证明其加盟费用,提交其于2017年8月2日与汤俊生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万元,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

后附珠海好唱公司营业执照、汤俊生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业主告知书、纯K运营必购品项清单、门店酒水销售奖励计划表。

提交其于2017年10月17日与郑伟锋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万元,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

后附珠海好唱公司营业执照、郑伟锋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业主告知书、纯K运营必购品项清单、门店酒水销售奖励计划表。

上述证据载于(2019)鄂民信字第40号、(2929)黔贵阳立诚证民字第4355号公证书中。

珠海好唱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并提交了金额共计为4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上述事实,有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录像、证书、网页打印件、照片、协议、指导合同、公证费发票;

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后台信息打印件、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娱乐场所登记备案,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该公司对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7号“纯K”、第8299448号“K”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对本案所涉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珠海好唱公司主张二被告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1.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门店的店招、玻璃门宣传贴、店内价目表、电梯间宣传广告、包间内设备、桌上摆件、宣传页、屏幕、菜单及团购项目中使用“纯K”“新世界纯K”“K”“新世界纯KPARTY”标识;

2.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糯米网的经营者,为上述侵权服务进行推广。

(一)关于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关于线下KTV门店中的行为,根据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2019)呼仲证民字第4036号公证书,涉案KTV门店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37号巨华商业2号楼4层401,该地址与内蒙古新世界公司住所地一致,结合百度公司提交的《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合同》签署页、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登记备案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KTV系内蒙古新世界公司运营,与线下KTV门店有关的被诉行为应由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百度糯米网上的被诉行为,百度公司主张百度糯米中的涉案信息系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发布。

本院认为,结合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2019)呼仲证民字第4036号公证书,以及百度公司提交《百度糯米商户协议》、百度糯米后台信息打印件、《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合同》签署页、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登记备案等证据,可以认定百度糯米中的涉案店铺及团购信息系运营涉案KTV的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发布,相关责任应由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承担。

(二)关于被诉行为性质1.关于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的被诉行为判断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本院考虑到:第一,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涉案服务项目来源的作用,因此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

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将被诉标识用于其经营的卡拉OK服务中,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卡拉OK服务相同,故属于同一种服务。

第三,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混淆可能性。

本案中,内蒙古新世界公司使用的“K”标识与第8299448号“K”商标完全相同,“纯K”标识与涉案第11727497号“纯K”商标、第11727503号“纯K”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均构成相同商标;

被诉“新世界纯K”“新世界纯KPARTY”标识,包含“纯K”字样,与涉案第11727503号“纯K”商标、第11727497号“纯K”商标高度近似,故构成近似商标。

结合在案证据,珠海好唱公司运营的“纯K”品牌在KTV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仍有较大可能性对被诉KTV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KTV服务与珠海好唱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或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内蒙古新世界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关于百度公司的被诉行为百度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无证据表明百度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形,且在收到本案起诉后及时对百度糯米网上的涉案店铺及团购信息进行了下线处理,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本院认定百度公司并未侵害珠海好唱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对于珠海好唱公司提出的与百度公司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的法律责任对于珠海好唱公司要求内蒙古新世界公司停止被诉店铺中相关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珠海好唱公司要求内蒙古新世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鉴于珠海好唱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如下事实,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商标在KTV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第二,内蒙古新世界公司作为KTV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时理应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具有充分了解,而其在此情况下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第三,百度公司的后台打印件显示涉案团购信息于2016年发布,故侵权行为持续期间较长。

珠海好唱公司就本案支出的公证费提交了相应的发票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内蒙古新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内蒙古新世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内蒙古新世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店铺及百度糯米网中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及合理开支4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内蒙古新世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新世界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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