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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9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初37号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薛令之路**中融中央公馆******。

法定代表人:郭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玲,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德市佳佳基美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垭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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