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663号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河北省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甘沟门村iv>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大清猎苑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