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4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34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表人:徐凌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马云鹏,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经营者: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康市江南日达新装潢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