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93号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花子,男,汉族,1957年9月30日出生.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花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