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50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吉生,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