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刑终648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顺武,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421************116,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县高城镇(以上身份情况均是上诉人自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贾玉琢,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顺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粤1973刑初79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顺武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顺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顺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陈顺武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顺武撤回上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刑初7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