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817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镁福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金华路**103、104经营者:刘宏,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镁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镁福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