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94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清,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院岭新利生活超市。
经营者:石胜利,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琦,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院岭新利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