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294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1850Y。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王碧莲,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碧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艳艳 人民陪审员 梁素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