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90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郝素华家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北街路**,注册号341602600693223。
经营者:郝素华。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郝素华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3月1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