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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61号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周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赵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飞,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1,000万元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臻(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医利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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