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6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燃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横溪镇桃园村A区25-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方盈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燃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