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初689号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云波,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辉,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兴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秦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砚,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彩熠公司)与被告山东军兴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军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彩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云波,被告山东军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见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彩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FINEART”商标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同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FINEART”、“彩熠”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交给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财务处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礼堂楼舞台灯光系统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000201802000030)的舞台灯具产品的样品一批,经查,该样品商标及规格为标注原告公司“FINEART”系列规格型号产品。
原告公司派人现场核查后确定该产品不是原告生产的产品,原告没有生产过这种外形结构的产品,但其规格、名称与原告的“FINEART”系列灯具的规格型号近似且混同,该产品系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11月13日,原告对被告涉嫌侵权产品及相关事项予以证据保全公证。
同时,原告向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于2019年11月25日接到告知书,确定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山东军兴公司辩称,一、被告不具有恶意侵权的故意行为,请求法院予以酌情处理。
本案中,被告也是该事件的受害者。
被告和李伟曾有过多次合作关系,李伟原系原告公司的业务员,前期合作还是比较顺利的,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2018年下半年,被告知道省政府办公厅机关礼堂的投标工程,就开始报价投标,被告感觉从李伟手里拿的货比原告的济南代理商报价低10%左右,这也是行内的正常利润范围之内,所以才拿了广州供货商李伟的货。
后来工商局找到被告,被告才知道涉案产品涉嫌构成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积极缴纳了罚款2万元,相关的涉案产品也予以了销毁。
二、被告自始至终并没有获得利润,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
被告的投标行为只是一种邀约行为,并未产生实际利润。
三、原告的起诉数额如此之高,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酌情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广州彩熠公司分别受让取得了第4904915“彩熠”、第4904919号“FINEART”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舞台灯具;
漫射灯;
照明器材及装置;
照明灯等”、第9类“舞台灯光调节器(截止)”,商标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28年9月6日、11月20日。
2012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广州彩熠公司取得了第9325629号“FINEART及图”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泡;
灯;
聚光灯;
舞台灯具等(截止)”,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
原告广州彩熠公司曾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名优产品等荣誉。
2.2018年11月13日,广州彩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称,广州彩熠公司发现在山东省省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样品涉嫌侵权,为证明有关事实,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公证处人员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礼堂楼,在该礼堂楼的三楼门口标有“309”字样的房间门口,在该房间对面的物品仓库里发现黑色器材,公证人员对器材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十一张。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66341号公证书。
经庭审,上述黑色器材标有LED平板灯、LED柔光灯,“彩熠”、“FINE”标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礼堂楼舞台灯光系统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000201802000030)报价表记载,供应商名称为被告山东军兴公司,电脑灯控制台(品牌FINEART、制造商广州彩熠公司、单价155000元、数量1台、总价155000元),信号分配器(品牌FINEART、制造商广州彩熠公司、单价4700元、数量3台、总价14100元),LED平板灯(品牌FINEART、制造商广州彩熠公司、单价7650元、数量30台、总价229500元),LED柔光灯(品牌FINEART、制造商广州彩熠公司、单价3500元、数量5台、总价17500元),LED聚光灯(品牌FINEART、制造商广州彩熠公司、单价8500元、数量3台、总价25500元),LED变色天地幕(品牌FINEART、制造商广州彩熠公司、单价6350元、数量14台、总价88900元)。
2019年11月25日,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州彩熠公司出具告知书,该局处理结果告知如下:1、山东军兴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礼堂楼舞台灯光系统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提供的三台舞台灯光,经你公司鉴定是侵犯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山东军兴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万元,没收并将销毁三台侵犯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舞台灯光。
3.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公证费4040元。
被告山东军兴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注册资本16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开发、智能灯光、音响设备安装;
灯光音响设备、多媒体电教设备的批发,零售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证书、公证书及产品照片、荣誉证书、报价单、告知书、发票、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彩熠公司的第4904915“彩熠”、第4904919号“FINEART”、第9325629号“FINEART及图”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
被告山东军兴公司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被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过错明显,亦未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对于民事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规模、过错程度、涉案产品的价格、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军兴影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第4904915“彩熠”、第4904919号“FINEART”、第9325629号“FINEART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军兴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山东军兴影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