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76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盛泰数码产品经销中心,经营者张宪璞,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升平街6号泰山数码广场二楼27号(02盛泰科技店铺)。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盛泰数码产品经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