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初443号 原告:刘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龙田镇黄泥田村裕峰组,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10050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星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竹村福庭工业区1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32370N。
法定代表人:蔡沛。
原告刘强诉被告深圳市星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2****.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刘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刘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原告刘强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3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