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497号 申请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三路交汇嘉锐大厦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065949145N。
负责人:李水海,主任。
被申请人:临沂市昊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区街道风景嘉园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3622760R。
法定代表人:巩桂东,经理。
申请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昊通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以购买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后利益的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昊通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