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4民初265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张影,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夏集镇新玉林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97号。
经营者:郭长英,女,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和,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夏集镇新玉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