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331号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航城大道福森工业园C栋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01300M。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佳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长新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8DFXK5Y。
法定代表人:黄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佳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预缴)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