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65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守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奕卓无锡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东电大道7号、8号。
经营者:谢娟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奕卓无锡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