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641号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1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0530219212。
法定代表人:陈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枫,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