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6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翔达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金山国际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崔应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兴,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翔达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与被告益阳翔达数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