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679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念泽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四居玉和东路32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B17P31。
法定代表人:黄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念泽堂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