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42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果野水果销售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五里堡街道嵩山北路41号楼。
经营者:崔家明。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果野水果销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