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6441号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锦泉,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佩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与被告李锦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卫忠独任审理,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昆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锦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锦泉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椰子片,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2.判令被告李锦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3.判令被告李锦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链接已经删除,原告昆泰公司自愿撤回第1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境区内“金啦哩”椰子片唯一的出品方,依法享有“金啦哩KINNAREE”(商标证注册号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出品的“金啦哩KINNAREE”椰子片以优良品质深得消费者的认可及喜爱,经多年努力的推广经营,己成为椰子片行业中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拥有广泛的消费群体。
2018年1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李锦泉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椰子片,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被告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被告李锦泉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原告的市场价格,严重的冲击原告的市场销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假冒产品也给消费者人身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及无法估量的伤害。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李锦泉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昆泰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李锦泉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组织到庭双方进行质证。
对原告昆泰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7日,昆泰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032684号“金啦哩KINNAREE”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29类,包括肉干、鱼制食品、果肉、干蔬菜等,有效期至2022年12月6日。
2018年11月30日,昆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袁铭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袁铭在会员名为“把老公换糖吃”的淘宝店铺“李家代购”内购买商品名称为“泰国特产手信金啦哩椰子片(纯椰肉)40g进口椰子片”的商品7份,付款31.50元,形成编号为279436385741624671的订单。
商品销售页面显示价格4.5元,累计评论35条,交易成功3件,已售8件。
同年2月6日,袁铭同公证员、公证人员一同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米圆通速递妈妈驿站营业部签收运单号为75113038568623的中通快递包裹一件并带回至公证处,在公证处查看外观及拆封查看内装物品,后封装后交由袁铭保管。
当日,袁铭登陆查验上述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75113038568623并对该订单确认收货及付款。
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25748号公证书。
当庭对24698号公证书所附实物进行查看,外观粘贴有中通速递详情单,单号为75113038568623,内有“金啦哩KINNAREE”香脆椰子片7袋、外包装正面及背面多处带有“金啦哩KINNAREE”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8-18。
当庭对该公证实物与昆泰公司提供的正品比对,两者在颜色、文字、图案位置、二维码等处有明显的差异。
昆泰公司确认涉案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庭审中,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把老公换糖吃”开设的淘宝店铺“李家代购”由李锦泉注册经营。
昆泰公司、淘宝公司均确认该商品链接已删除。
另认定,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在淘宝公司网站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用户不得销售或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再认定,昆泰公司为维权购买实物、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及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昆泰公司系第1003268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昆泰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昆泰公司主张李锦泉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名称及展示页面中使用侵权标识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椰子片外包装正反两面多处印制的“金啦哩KINNAREE”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昆泰公司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该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果肉,故商品类别相同,因此,涉案椰子片商品系侵犯昆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李锦泉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昆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椰子片为侵权商品,李锦泉未经授权在该商品销售页面多处使用“金啦哩”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昆泰公司已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李锦泉未经授权擅自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使用侵权标识以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昆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昆泰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李锦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昆泰公司亦未主张并举证适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且昆泰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昆泰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庭注意到:1.商品销售页面显示价格4.5元,累计评论35条,交易成功3件,已售8件;
2.李锦泉系销售商;
3.昆泰公司近期提起的诉讼共计10余件;
4.昆泰公司为本案维权购买实物、公证保全证据并委托律师出庭。
故本院酌定李锦泉赔偿昆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李锦泉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