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140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桂良,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桂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