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13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被告:亳州市宗河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贵宾酒业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宗河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