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82号 原告: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产业集聚区龙泉路与卢鸿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淑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伟,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柯,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骏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大道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蔡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骏达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