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1336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延康炸鸡汉堡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广川办事处东地大道762号*CG,组织机构代码: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2MA3NJ1EA0A。
经营者:王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延康炸鸡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