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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桐乡市濮院尚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民初2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桐乡市濮院尚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桐乡市濮院尚羽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民初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尚羽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永乐村永乐新村85号一楼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W78D2P。

经营者:童翩翩,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桐乡市濮院尚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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