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民初2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尚羽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永乐村永乐新村85号一楼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CW78D2P。
经营者:童翩翩,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桐乡市濮院尚羽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