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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宁晋县晋美服装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583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58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宁晋县晋美服装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583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宁晋县晋美服装厂;李道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8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晋美服装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宋冬菊,经理。

被告:李道军,男,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泺口服装童装精品街南排1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晋美服装厂、李道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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