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8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晋美服装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宋冬菊,经理。
被告:李道军,男,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泺口服装童装精品街南排1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晋美服装厂、李道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