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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张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张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16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玉,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张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利 人民陪审员  常鸿 人民陪审员  杜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杰娜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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