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921刑初64号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法国巴黎克莱贝尔大街。
注册地址法国,科尼亚克(夏朗德),爱德华·马泰勒广场。
被害单位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地址:111-113RenfrewRoad,Paisley,Renfrewshire,PA34DY,UK。
被害单位帝亚吉欧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209号2101室。
被害单位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营业地址:英国伦敦W69RS畅斯勒路72号芝华士大厦。
被害单位法国轩尼诗公司,公司地址:法国干邑镇历肖那路。
被害单位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营业地址:美国。
以上六被害单位授权代表王潇,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正,曾用名苏克,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专科文化,山东酒臣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暨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希莲,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辉,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3年10月12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桑娜,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征,曾用名张鹏飞,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山东酒臣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宁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祯祯,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二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刘辉、秦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同时以宁检民公[2019]370921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庆、颜翠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王永健、张娜出庭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案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帝亚吉欧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被告人王正及其辩护人王希莲,被告人刘辉及其辩护人桑娜,被告人秦征及其辩护人周祯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9日,由被告人秦征等人共认缴出资1000万元成立山东酒臣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食品、酒类批发和零售。
期间,被告人王正明知网名为“拼命三郎”的赵某1(另案处理)和刘辉生产或销售野格、芝华士等假冒品牌洋酒,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从两人处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后加价对外销售。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正从赵某1处购买野格、芝华士等价值共计12.664万元;
从刘辉处购买野格、杰克丹尼等价值共计22.134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正共进购价值34.798万元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加价后对外销售。
被告人秦征明知被告人王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仍然积极伙同其销售,自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秦征伙同被告人王正从赵某1、刘辉处共购进“野格”、“杰克丹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价值16.531万元,由被告人秦征伙同被告人王正等加价后予以共同销售。
2013年,被告人刘辉从刘某3(已判刑)处购进芝华士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2013年3月至7月,被告人刘辉共向“丽辉酒家”等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2.5431万元。
2018年,被告人刘辉从河北“威龙”处购进“芝华士”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后加价向被告人王正销售。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辉共向王正销售“野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价值22.134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24.6771万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冰川防水”门头处及“安能公司”快递公司处扣押被告人王正等人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15种共计1610张,“野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732瓶,“野格利配制酒”等酒箱18个。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正、被告人秦征被抓获到案;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辉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假冒注册商标、“野格利配制酒”等;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1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正、刘辉、秦征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商标认定检验报告;
6、扣押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信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
被告人秦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
两人的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六被害单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意见:1、被告人王正、刘辉、秦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王正的刑事金额已构成“数额巨大”的情形;
刘辉、秦征的销售数额已构成“数额较大”的情形,应在相应法定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2、三被告人所涉行为食品犯罪,其产品系直接供消费者饮用的酒水,且经鉴定,涉案产品系不合格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被告人应对此承担责任,三被告人行为还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被害单位合法权益,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
3、被告人刘辉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因未构成“情节严重”之情形而未予处罚,其再次从事该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较强,因此其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幅度从严把握;
4、被告人秦征口供反复,悔罪态度不真诚,属于不彻底、不稳定的认罪,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幅度从严把握。
被告人王正、刘辉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正的辩护人认为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退赃,经营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辉的辩护人认为,刘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秦征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系公司名义股东,只是在公司打工;
其一开始不知道酒的真假,只是怀疑过,通过经营后期才知道酒有问题。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秦征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对法律上的“明知”存在误解,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王正、刘辉、秦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被告人均同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自2018年起,被告人王正从事酒水生意,被告人秦征跟随其打工。
2018年12月29日,王正以他人名义出资1000万元成立了山东酒臣进出口有限公司,秦征未出资,系名义股东,王正本人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食品、酒类批发和零售。
期间,王正明知网名为“拼命三郎”的赵某1(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刘辉生产或销售野格、芝华士等假冒品牌洋酒,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从两人处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后加价对外销售。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16日,王正从赵某1处购买野格、芝华士等价值共计12.664万元;
从刘辉处购买野格、杰克丹尼等价值共计22.134万元;
综上,王正共进购价值34.798万元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加价后对外销售。
被告人秦征作为王正的雇员,明知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仍然积极伙同其销售。
自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秦征伙同被告人王正从赵某1、刘辉处共购进“野格”、“杰克丹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价值16.531万元,由其伙同被告人王正等加价后予以共同销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宁阳县公安局在宁阳县城北关“冰川防水”门头扣押的“芝华士”“杰克丹尼”“轩尼诗”“黑方”“红方”等洋酒和商标一宗及部分物流退回的野格利进口酒,证实被告人购买假洋酒及商标的情况。
2、书证(1)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9年4月19日江苏省盱眙县鲍集镇铁观音村岗组50号的曹某1到公安局报警称:2019年4月12日通过一个朋友刘某4购进了55箱野格利进口酒卖到济南市历下区的胡桃李音乐餐厅销售后被客户反映为假酒,送货人是宁阳县人,假酒也是从宁阳送出去的的事实。
(2)安能公司提供的张某3(秦征)、阿某(不详)、苏某(王正)名义发货单据39份、寄件运单2份、野格利配制酒箱子1个;
扣押清单,壹米滴答物流处扣押的王正涉案物品,野格利酒25瓶,发货单两张,退货单一张。
(3)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9年10月31日,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安居苑小区10栋602室将涉嫌销售假冒商标注册的商品罪的被告人刘辉抓获。
补充说明一份,载明刘辉前科被撤回起诉后没有被处理及王正、秦征被抓获到案的事实。
(4)被告人王正、秦征、刘辉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案发时,三被告人均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5)山东酒臣进出口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证实公司基本情况。
(6)被告人刘辉向宁阳县公安局缴纳的6万元罚没收入票据凭证及被告人王正父亲向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院缴纳违法所得15万元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正、刘辉的退赃情况。
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系安能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苏某(王正)和张某3(秦征)通过其公司向新疆、威海等地发洋酒,其中带鹿头的洋酒大约发了750箱,2019年4月中旬,河南的张建退回来50箱,苏某自己拉回去的事实。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王正和秦征通过安能物流发带鹿头的洋酒,其中也有客户退回来的,退回来时自己都会打开包装查验的事实。
(3)证人古某证言,证实其系京东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王正和秦征通过自己公司物流发货大约六七百瓶,发的都是一种叫野格的酒,自己见过秦征的店里泡着十多瓶野格酒的情况,有时候他们也带着酒发酒的标签,秦征也送给自己过一瓶野格酒,自己猜测该酒水系假酒的事实。
(4)证人任某证言,证实自己在壹米滴答物流公司上班,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苏某和张某3就开始通过公司向外发货。
最后一次是发的十箱酒,发往两个地方一个银川一个辽宁朝阳,期间因为发货途中三箱破损银川的客户退回来自己才开箱,酒是带鹿头的,发货之前苏某和张某3一般都是包装好的。
(5)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其系邮政快递公司员工,从2018年8月份到现在,王正和秦征总共从自己这里发了二三十次货,都是打包好的,去三四回,抽检一次,里边包装的是酒。
发货单上王正让写的是张某3的名字,主要是发的野格酒,大约七八十瓶,还有黑方和银色盒子的酒。
(6)证人杜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宇佳物流公司的员工,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苏某和克林(陈奇)从自己公司接收货物,公司只能提供近三个月以来的货单,通过查询2019年6月5日、22日、25日。
共3单货物13箱,都是苏某接的货;
9月6日发来10箱货物,苏某接的,7月23日、8月20日、9月4日是克林接的货,3单共5箱,发货单共3单,分别是5月23日发往黄岛5箱,发往枣庄3箱,外转部13箱,都是苏某往外发的。
(7)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2019年4月份,其儿子陈奇要求自己和他去济南送50箱酒,对方是陈奇用其手机联系的,谈定的400元运费,路上爷俩轮流开车。
快到济南酒吧时陈奇就从车上下车,自己开着车送的货。
之前陈奇跟着王正干,陈奇有一段时间不上班,听陈奇说不给王正干了的事实。
(8)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开始在王正的酒臣公司上班,主要给王正帮忙,其使用的手机号是秦征原来使用的,8月份秦征提出不想干了之后,王正才把他的客户微信号交给其保管和使用的,里面都是秦征的老客户的事实。
(9)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自己在王正的公司上班,期间通过自己往外发的货大约四五万元。
平时都是王正和秦征出去接货,有时单独接货,发出去的野格利口酒在运输途中有破损的,对方退回来后,王正和秦征要求换标,都是换的中文背标,2019年6月份一次,王正让自己和职员鹿冠东把十小箱野格利娇酒的背标全部换成野格利进口酒的背标,一般都是换的中文背标的事实。
(10)证人滕某证言,证实自己从一个微信号为“A酒业联盟”的人手里购进过的洋酒有芝华士、皇家礼炮、轩V、杰克丹尼、野格。
芝华士是按照每箱380块钱购进的,每箱12支,皇家礼炮是按照每箱1200块钱购进的,每箱6支,轩V是按照每箱1200块钱购进的,每箱12支,杰克丹尼是按照每支十多块钱的价格购进的,野格是按照每瓶六七十的价格购进的。
(11)证人龙某证言,证实2018年下半年开始,自己从苏某那里购买过芝华士、杰克丹尼、皇家礼炮、人头马vsop、马爹利某1仕、马爹利某2、马爹利XO、蓝带、野格。
一共购买了最少五六万元的货,后来因为酒品不好给苏某退过货,退了13105元的货,到现在苏某还没退给其这批货款,有时候是苏某和一个小青年一起送货,偶尔也发货的事实。
(12)证人迮继涛证言,证实自己从一个微信名为“A酒业联盟”的人(王正)手里购买过洋酒,芝华士是按照每箱360块钱购进的,每箱12支,皇家礼炮是按照每箱1100块钱购进的,每箱6支,黑方是按照每箱350块钱购进的,每箱12支。
杰克丹尼是按照每箱350块钱的价格购进的,每箱12支,野格是按照每瓶85块钱的价格购进的,百龄坛是按照每箱350块钱购进的,每箱6瓶。
自己认为都是假酒,因为这些洋酒价格明显低。
自己购进了大约三、四万块钱的假洋酒。
(1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自己从一个微信号为“A酒业联盟”的人手里购进过洋酒野格,是按照每瓶85块的价格购进的,买了5箱,每箱6瓶。
(14)证人曹某1证言,证实自己经营酒水生意,2019年4月订购了2万元洋酒野格利进口酒,让卖家直接代发往济南胡桃里酒吧,老板给自己公司业务员程某打电话说55箱野格利口酒是假酒。
程某联系了发货人刘某4要求来济南,之后联系不上刘某4(实际系曾经跟王正干的陈奇)了。
经过调取监控发现送刘某4这批货的车是白色SUV越野车(与陈某1证言相一致)。
(15)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自己通过一个叫耀耀的从“阿某”手里购买了100箱野格酒,支付款项收到货后感觉酒是假的,但是阿某保证没问题,后来阿某让把酒直接退给张某3,张某3称等货出售后再退款,截止案发还有21600元没有退还的事实。
(1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9年4月份的时候,自己从一个微信号为“A酒业联盟”的人手里购进过20箱野格利口酒,每箱6瓶,给了他9240块钱,要了这个酒之后,感觉口感不对,认为是假的了,我就给他联系退货,但是他不承认是假的,后来把酒退给他了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正供述与辩解,其供认2012年以来自己经营酒吧生意。
2018年五一开始经营洋酒,冬天开始,跟着自己干的被告人秦征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卖便宜野格利口酒的烟台人(姓姚)双方谈妥价格以每瓶50元进行交易(正品价格),后来又和烟台的哲哥的进行交易,因为价格便宜有的提供手续,有的没有提供手续,为了赚取利润,自己还从“河北老李”、“小鸡吧”等处购进芝华士、野格等洋酒进行销售的事实。
转账所使用的微信和银行账户已经予以确认。
辩解开始自己不清楚这些洋酒是假的,在门头上搜到的商标是上线因为酒瓶破损一起发过来的。
秦征自2019年1月开始至7月跟自己一起干,平时负责销售业务。
酒臣公司是自己投资的,秦征只是挂名的股东。
自己给张建发过一批酒,从“拼命三郎”处购得假洋酒,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
(2)被告人秦征供述与辩解,其供认自己给王正干活,主要负责销售酒水,经营期间客户以酒有问题为由退过酒。
其不是酒臣公司股东,只是顶名,销售的酒都是有手续的酒。
自己不清楚王正销售的酒是假酒,后来才感觉不对劲,对酒的真假有所怀疑。
庭审中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
(3)被告人刘辉供述与辩解,其供认2019年四五月份的时候,通过微信或是QQ群,其就和一个买酒的人(王正)联系上了,通过微信聊天得知他想买酒,他问其这里有便宜的酒吗,其说有。
因为其是卖酒的,只要是有客户给其说要便宜的酒,其就知道他想要假酒,因为便宜的酒没有真酒。
他说要便宜的芝华士酒,其说350块,然后他就把他的收货地址和酒款都给其了,其就把地址和酒款发给威龙了,宁阳的这个人从其这里购进过两次酒,都是买的假酒。
(4)同案赵某1供述,证实2018年自己开始生产假洋酒,期间被告人王正联系从其处低价购进假洋酒销售的事实。
5、鉴定意见(1)马斯特.扎格米斯特股份公司对济南市历下区胡桃李音乐餐厅从曹启胜处购进的野格利口酒(配制酒)出具认定意见:认定该物品不是自己公司生产,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2)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赵某1、李某团伙假洋酒(野格利进口酒配制酒、尊尼获加黑牌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芝华士新境12年苏格兰威士忌、马爹利某3带干邑白兰地、田纳西州威士忌、特醇苏格兰威士忌、皇家礼炮21年特级苏格兰威士忌、马爹利某1士干邑白兰地、轩尼诗V.S.O.P平邑白兰地、尊尼获加红牌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检验报告,证实酒精度(乙醇浓度)不符合标签明示值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受法国轩尼诗公司委托,对在王正处扣押的轩尼诗XO、轩尼诗VSOP品牌的产品进行鉴定,证实上述产品的外观包装等方面与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原厂产品不符,为假冒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4)宁阳县公安局委托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在王正处“冰川防水”门头房内查货的“杰克丹尼”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
(5)宁阳县公安局委托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在王正处“冰川防水”门头房内查货的“百龄坛”、“马爹利”、“芝华士”、“皇家礼炮”产品进行鉴定,证实上述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
(6)宁阳县公安局委托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在王正处“冰川防水”门头房内查货的人头马产品进行鉴定,证实上述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
(7)宁阳县公安局委托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在王正处“冰川防水”门头房内查货的尊尼获加产品进行鉴定,证实上述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
(8)赵某1案中关于对天津云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销野格利进口酒(配制酒)的有关情况协助调查函及回复情况。
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实王正从拼命三郎赵某1处购进的野格等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成分不合格。
6、辨认、搜查、检验笔录(1)辨认笔录一宗,证实物流人员刘某1、王某1、古某、任某、杜某、迮继涛、任某、张某2,均从不特定人员照片中辨认出经常在各自物流公司发洋酒的苏某(本案被告人王正)、张某3(本案被告人秦征)。
(2)搜查笔录,扣押证据清单、搜查照片案卷一宗。
证实在“冰川防水”门头扣押假冒注册商标及涉案酒品等情况。
(3)对赵某1持有的oppoR17和oppoR11S的两个手机进行检查,证实“拼命三郎”销售假洋酒营销情况。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提取被告人王正华为手机信息,物流托运单等信息,载明王正与刘辉部分交易发货情况。
(2)移动硬盘,载明被告人王正与拼命三郎、小鸡巴聊天及交易的信息。
(3)侦查机关调取的王正、秦征微信、支付宝、及王正及近亲属银行卡交易信息,载明两人与上线赵某1和刘辉的转账支付情况及销售洋酒情况。
二、2013年,被告人刘辉从刘某3(已判刑)处购进芝华士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2013年3月至7月,被告人刘辉共向“丽辉酒家”等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2.5431万元。
2018年,被告人刘辉从河北“威龙”处购进“芝华士”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后加价向被告人王正销售。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辉共向王正销售“野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价值22.134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24.677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3年7月18日赵晓娣报警称家住在合肥长江东路555号305室的刘辉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戴某公司的“黑牌”洋酒,涉案价值高达200余万元。
(2)刘某3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卷宗材料一宗,证实刘某3案件的起诉及对刘辉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3)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产品鉴定证明,载明被告人刘辉销售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刘辉的银行卡号62×××08、62×××19交易信息,证实被告人刘辉的交易情况。
(5)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刑终218号刑事裁定书各一份,载明刘辉的同案犯刘某3等人被判刑情况,证实刘辉的涉案事实成立。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辉供述与辩解,其供认2013年3月份左右,其跟哥哥刘某3,朋友孙亮亮从江苏常熟来到合肥,由刘某3通过互联网,买来国产的威士忌原酒、假冒的芝华士、黑牌、杰克丹尼、轩尼诗等品牌的商标、空酒瓶,自己加工生产假冒的芝华士、黑牌、杰克丹尼、轩尼诗等品牌的洋酒,主要灌装都是由孙亮亮进行,然后放进酒瓶,盖上盖子,贴上商标。
另外轩尼诗因为颜色较暗,其会用普通红酒添加一点焦糖素,后在其的2个淘宝网店销售。
其主要是灌装芝华士、轩尼诗、黑牌(黑方)、杰克丹尼、皇家礼炮这几个品牌的洋酒,其他品牌的假洋酒都是刘某3从别处调过来的,调过来的时候都灌装好的。
后其因没有达到犯罪数额被当地侦查机关撤回起诉后未做处理的事实。
3、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刘辉就一个手机号,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的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人员在“冰川防水”门头处及“安能公司”快递公司扣押被告人王正等人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15种共计1610张,“野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732瓶,“野格利配制酒”等酒箱18个。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正、被告人秦征被抓获到案;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辉被抓获到案。
侦查阶段,被告人刘辉向宁阳县公安局退赃6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正向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5万元。
三被告人均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提交立案决定书、公益诉讼诉前公告,证实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
被告人秦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较大;
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正的辩护人主张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且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征的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的意见,经查,秦征虽系王正的雇员,但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犯罪行为中积极主动参与,其不符合从犯的法律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
被害单位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量。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正、刘辉、秦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秦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正退缴的赃款15万元(未移送本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正、秦征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依法没收;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15种共计1610张,“野格”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共计732瓶,“野格利配制酒”等酒箱18个(未移送本院),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三、责令被告人王正、刘辉、秦征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