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79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闸区森果王果仁食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经营者:丁以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军,南通市崇川区狼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港闸区森果王果仁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