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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恒兴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25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恒兴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恒兴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5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恒兴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七街道洪岗社区红鑫新村10#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AN7Q8T。

经营者:胡迎锋,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青烟酒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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