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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吉昌木制品厂、深圳市沃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806号
案件名称1806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吉昌木制品厂、深圳市沃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沭阳县吉昌木制品厂;深圳市沃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806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6号龙迪产业园A栋一至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吉昌木制品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七雄社区双条河村任宋组。

投资人:宋广州。

被告:深圳市沃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村69号4A。

法定代表人:张创洪。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吉昌木制品厂、深圳市沃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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