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15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帆博小吃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龙顺道89号B区。
经营者:刘培。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帆博小吃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