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7号 原告:广州德仕髙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硕源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号金盛百货C5-17。
经营者:叶海平,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广州德仕髙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硕源文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州德仕髙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德仕髙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髙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髙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