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38号 原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道919号。
法定代表人:方培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彦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平塔村。
法定代表人:陈集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勇,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彦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市拉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