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85号 原告:浙江关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长治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巨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后街村。
法定代表人:卓之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关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科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关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关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关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关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