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6895号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14003房。
法定代表人苏彬,总经理。
被告湖南三钱之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水渡坪社区万家丽北路1号水渡河农副食品配送中心肉类区5栋第三层3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力。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三汉府家菜馆,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地库世纪金源购物中心4楼BF4S024号商铺。
经营者周力。
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钱之府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三汉府家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