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616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福林商场,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与蓬莱路交叉口西南角“福林商场”。
经营者:王德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福林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