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8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宋庄镇万运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西郑村青罗路10号。
经营者:郑玉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区宋庄镇万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和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2020年7月9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