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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知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

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大街3号楼43号营业房。

经营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晋安路北正门新村底商“尚美妆品”注册号:410211605045326。

经营者:赵志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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