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
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大街3号楼43号营业房。
经营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晋安路北正门新村底商“尚美妆品”注册号:410211605045326。
经营者:赵志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明区月色佳人日化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